(校学字[2009]17号 2009年1月12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新捕京3522com助学金(以下简称“校助学金”)。
第一条 经费来源
学校自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每学年发放名单,各学院负责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2. 校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条 发放办法
1. 校助学金设一、二、三等,分别按学生人数的3%、7%、15%评定;
2. 校助学金金额分别为一等每人每月200元,二等每人每月150元,三等每人每月100元;
3. 每年按10个月计算,按月转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条 学生申请条件
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校助学金: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行为;
4. 生活俭朴,无购置电脑(个别专业除外)等高档用品现象;
5. 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 同一学年内已获资助总金额不多于3000元。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 每年由财务处列支专项预算,由学生处负责日常管理;
2. 学生处每学年初核定各学院人数,确定指标后下发到学院;
3. 申请学生填写《新捕京3522com助学金申请表》,二、三、四年级学生附上学年成绩单;
4. 学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5.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6.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但保留学生再次申请的资格:(1)违犯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有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购置高档用品现象的; (3 ) 出现2门次以上(含2门次)课程不及格的。
8. 特殊情况下,受助学生购置本办法限制的用品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查、备案。
9. 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除退回全部助学金以外,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新捕京3522com本科生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条例》(校学字[2004]59号)同时废止。